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指南

2024-03-19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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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公司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能够最终靠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及其重要的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1、所谓诬告陷害,是指行为人通过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陈述,或搜集加工未经证实的问题等手段,故意捏造、虚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违反党的纪律、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以寄送举报材料、来电来访、网络发帖、张贴字报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组织部门或有关领导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法律追究、影响选拔任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

  2、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5、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6、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3、对受理机关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和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1、群众举报: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渠道,反映有关党组织、党员干部等违纪问题。

  2、分类办理: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依据信访举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纪依规进行办理。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4、答复反馈:对实名举报件,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承办部门在办结后,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实名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1、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特别鼓励署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

  2、如实举报。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诽谤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逐级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受举报。为提高办理效率,请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写举报材料,对有关人员的违纪事实写得越具体、详细,就越有价值。具体来说,一封要素齐全的举报信,最好做到“五要”“五不要”:

  二要内容具体,不要空泛议论。尽可能多地提供详细的细节内容,如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主要情节等。

  三要简明扼要,不要洋洋万言。开篇就写明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尽可能注明人证、物证的地点和知情人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及有关票据等事实材料、主要线索,可留下联系方式和住址,以便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核查。

  四要能够突出反映问题的违纪特征,不要脱离纪律、法律。尽量围绕《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纪律和规定的要求及职务违反犯罪,重点从时间地点、人员关系、具体情节、标的数额、职务影响、涉公涉私等方面反映出违纪之处。

  五要抓住时机,不要犹豫不决。有些信访举报问题,时效性较强,稍有耽误就可能错过时机造成查处困难,甚至无法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