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报法官枉法裁判(干货收藏)

2023-12-24 行业新闻

  法官作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独立审判制度起来越受到重视,这也更高程度上要求法官对案件秉公裁判。但实践中,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案例时有发生,严峻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当事人,遇到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怎么办呢?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峻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有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有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有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通过以上关于枉法裁判罪的相关规定能够准确的看出,枉法裁判罪的构成是有严格标准的:

  第一、枉法裁判罪要求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则会构成徇私枉法罪等其他犯罪;

  第二、构成枉法裁判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有意,即明知裁判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有意为之;

  第三,存在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也就是法官为了达到一方的裁判的目的,而违法作出不公正的裁判结果;

  第五,具有情节严峻的情形,也就是说,由于枉法裁判造成了严峻的结果。上述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换句话说就是,枉法裁判罪应把有意违法和枉法裁判结果及情节严峻相结合。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枉法裁判行为引起的错误裁判结果,能采用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等办法寻求救济。当事人认为构成枉法裁判的,可启动纪检监察程序或刑事举报程序寻求帮助。

  1、纪检监察程序。针对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可以向裁判法官所在法院或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各级法院设有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网站,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还可以向法官所在法院的院长举报。除了向法院内部举报外,还可以向该法官所在法院同级的纪委或人大举报。

  2、刑事举报程序。枉法裁判行为若构成枉法裁判罪的,可以向法官所在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举报,由控告检察部门移交本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办理。向检察院举报法官构成枉法裁判罪时,应携带相应的证据材料:枉法裁判的事实书面材料、枉法裁判所形成的裁判文书、枉法裁判的证据材料(包括错误材料、正确材料),有时还包括法官涉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有犯罪事实或者嫌疑犯,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嫌疑犯,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身个人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身个人管辖而又一定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嫌疑犯投案自首,并根据详细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一定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交办举报线索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交办函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 转送本院有关侦查部门。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和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督办。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治理举报线索。本院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第一百六十五条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核检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能延续二个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峻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有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有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一定要达到情节严峻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峻,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有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峻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联的内容,对于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的,是可以向纪委投诉的,也能向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的,当然,如果是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的,当事人是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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